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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1-13

误交“工程保证金”以后......

发布者:李序勇|时间:2023年11月13日|616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误交“工程保证金”以后......

2021年2月,A经熟人介绍,认识了自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鹤峰项目部经理B。据B介绍,其在鹤峰县承接了某工地的钢结构工程,可以转包给A做。之后,B还带着A到鹤峰县工地进行了参观。此后经双方协商,A与B签订《钢结构施工合同》,合同约定:项目部将位于鹤峰县某工地的钢结构厂房工程委托给A施工,工程暂定于2021年2月28日前开工,具体开工日期以项目部或工程监理方下达开工令为准,并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,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。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,A依约向B交纳了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。后因项目迟迟未开工,B也以各种理由拖延,退还保证金,A便向鹤峰县人民法院起诉。此时,B提出和解,并承诺在2022年10月30日前归还保证金100000元及红包1000元,如到期不还,可承担违约责任,赔偿相关损失,并亲笔写下欠条。随后A向法院申请撤诉。不料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来以后,B不讲诚信,仍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,拒不履行还款义务。A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不得不再次起诉到法院,要求B归还保证金,支付违约金,并赔偿律师费、差旅费等经济损失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,但经过双方和解,B给A出具了欠条,该欠条的性质就是债权债务协议,根据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,故而判决:一、被告B返还A保证金100000元及红包1000元,并自2022年10月31日起,以101000元为基数,按年利率14.6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;二、被告B支付A律师费、差率费等经济损失。

律师提示,当事人遇到此类承包、分包、转包工程时要认真分辨真假,核实发包方是否存在,以及过往的信誉状况等,一定要到有关部门核对施工项目及场地使用证明,是否办理合法报建手续,千万不要凭老关系、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草率地签订合同,以免上当受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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